无锡中院驳回虚拟货币投资纠纷诉讼请求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案,投资者周明通过王宏代购某境外外汇平台虚拟美元资产,将84350元人民币中的13000元兑换为平台美元后,账户显示仅可提现0.1元人民币。法院认定该投资行为属个人自主决策,周明未依规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其在A平台账户的资金损失系自担风险行为,且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最终驳回周明要求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该案揭示了未经登记的境外投资活动法律风险及投资责任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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